关于加强城镇燃气使用安全相关事宜的通告

全市使用城镇燃气的餐饮经营单位、餐饮场所、燃气用户:

为有效减少燃气安全隐患,坚决遏制燃气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及更换不符合条件燃气软管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次修正)(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请全市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遵照执行,6月30日前完成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工作,逾期执法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全市居民燃气用户应积极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应装尽装,争取10月30日前安装完毕。

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版)要求,不涉及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餐饮场所、居民住宅鼓励安装联网型独立式火灾报警探测器。

二、更换不符合规定燃气软管

根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要求,“当家庭用户管道或液化石油气钢瓶调压器与燃具采用软管连接时,应采用专用燃具连接软管,软管的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天然气灶具的使用年限为8年左右,人工煤气灶具的使用年限为6年左右,胶管的使用年限仅为18个月左右,不符合规范要求,应当使用符合相关规定的不锈钢金属波纹软管。

请全市燃气用户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燃气软管,逾期执法部门将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并进行停气处理,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嘉峪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嘉峪关市商务局嘉峪关市应急管理局

嘉峪关市公安局嘉峪关市消防救援支队

年3月9日

编辑丨吕岩

审核丨艾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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