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正当时第十一讲一个容易被忽视的船舶火
第十
一
讲
摄影/杨善利
7月16日,进入“三伏”中的“一伏”,将进入持续高温天气,增大了船舶火灾事故风险。无论是航运公司的船舶安全检查,还是海事人员的船舶安全检查,船舶厨房是一个容易被忽视的地方。船舶厨房通常使用液化石油气炉灶,潜在的火灾风险隐患较大,稍有使用不当,极易引发重大火灾事故。
一、
船舶厨房火灾事故的主要成因分析
01
液化石油气炉灶的使用
液化石油气炉灶由于成本低、热效高和使用方便,深受船员的青睐。据调查,沿海航行船舶使用液化石油气炉灶的比例可达10%,而港内作业船舶使用液化石油气炉灶的比例高达20%。船上使用液化石油气炉灶比陆上风险更高。
例如:年7月2日,砂船“海顺9”轮由于船上厨房液化石油气泄漏,在厦门刘五店桂圆砂场附近水域发生火灾,造成了较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又如:年10月3日,“闽厦门交”轮由于使用液化石油气炉灶烧水时无人看管,在厦门港三丘田码头附近水域停泊时发生火灾,造成多艘船舶不同程度被烧毁的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02
船员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炉灶
一方面,船公司和船员对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有关规定理解不透,船上厨房的布置以及所使用的液化石油气炉灶不符合法规要求,另一方面,船员未能养成正确使用液化石油气炉灶的良好习惯,具体表现在炉灶老旧、存放不规范、液化石油气瓶未有效固定和厨房物品堆放混乱等安全隐患。
03
船用液化石油气炉灶的缺位
由于液化石油气炉灶不是强制性的船用产品,未被列入船用产品检验规则中的重要产品目录,因此,少有液化石油气炉灶生产厂商主动向船检机构提出产品检验认可,船公司很难在市面上买到船用液化石油气炉灶。
二、
船检技术规则对船上
使用液化石油气炉灶的规定
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对不同航区和不同吨位的船舶是否可以使用液化石油气炉灶有着不同的规定和要求。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规定
组成生活用的气体燃料系统的燃具、气瓶、管路及减压阀等应是经认可的产品,并应满足其预定的用途,即自年9月1日起,船长20米以上的国内沿海航行船舶可以使用经认可的气体燃料系统的燃具。
《沿海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规定
小型船舶上一般不允许设置明火炉灶,但对非高速船,经同意可允许设置明火炉灶,本规则所涉及的明火炉灶系指以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炉灶,不允许使用在大气压力下为液态的燃料和液态、固态汽油/酒精为燃料的炉灶,液化石油气的炉灶、钢瓶、角阀及减压阀等均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即自年3月1日起,船长5米至20米的沿海小型船舶(除高速客船外)经船检机构同意后可设置以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明火炉灶,但液化石油气炉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规定
液化石油气的炉灶、钢瓶、角阀及减压阀等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即自年9月1日起,船长20米以上的内河船舶船上厨房内可设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液化石油气炉灶。
三、
如何理解船检法规对船上
使用液化石油气炉灶的规定
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要求船上使用的液化石油气炉灶及与其相配套的气瓶、管路及减压阀要经认可,或经船检机构同意,或符合国家标准。
01
“经认可”,系指需经产品检验认可。产品检验系指船舶检验机构通过图纸审查和试验,对产品所进行的符合性评价过程,包括工厂认可、型式认可、设计认可和单件/单批检验。根据规则规定,组成生活用气体燃料系统的燃具、气瓶、管路及减压阀必须经过产品检验认可。规则3未明确指出生活用气体燃料的范围,但通读规则全文,可以理解为:生活用气体燃料包括液化石油气,生活用气体燃料系统的燃具也就包括液化石油气炉灶,因此,根据规则规定,液化石油气炉灶、气瓶、管路及减压阀的制造厂商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产品检验,并取得相应的产品证件后方准许在船上安装或使用。也就是说,船长20米以上的国内沿海航行船舶船上使用的液化石油气炉灶、气瓶、管路及减压阀等产品应当持有船舶检验机构颁发或签署的产品证件。
02
“经船检机构同意”,系指经船舶检验机构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机构或中国船级社总部同意。《沿海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规定沿海小型船舶经同意后可允许设置以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明火炉灶,但未对“经同意”一词作出解释,《沿海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对这一条款进行了完善,明确了“经同意”是指“经船检机构同意”,《沿海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还规定,在对船舶进行初次检验时,在结构防火布置图图纸审查中,要审查液化石油气炉灶和气瓶,包括管系布置情况,以及规则的符合性。“经船检机构同意”可以理解为,船检机构依据沿海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审查船舶液化石油气炉灶的布置是否符合规则中“液化石油气炉灶(LPG)的布置”相关条款的要求,并给出认同的意见。对于沿海小型船舶来讲,若要使用液化石油气炉灶,除要“经船检机构同意”之外,液化石油气炉灶还要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03
“符合国家标准”,系指符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和指导性标准等类别。强制性标准又可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和条文强制性标准。就液化石油气炉灶而言,“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或“符合本局接受的标准有关规定”或“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均可理解为符合国家标准。查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现行适用于液化石油气炉灶的国家标准仅有条文强制性的《家用燃气灶具》(GB-)标准,但是,《家用燃气灶具》(GB-)标准不适用于在移动的交通运输工具中使用的燃气灶具。无论是《沿海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或《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均未明确指明《家用燃气灶具》(GB-)标准是否是海事部门接受的标准,由于规则所提出的液化石油气炉灶要符合国家标准,强调的是液化石油气炉灶本身的性能要求,而《家用燃气灶具》(GB-)标准是条文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条文包括燃气灶具的性能、结构、材料、标志和烟气排放要求等,因此,可以认为,规则所提出液化石油气炉灶要符合的国家标准可以是《家用燃气灶具》(GB-)标准。
四、
船上厨房液化石油气炉灶
布置要求和安全管理注意事项
船公司和船员在考虑使用液化石油气炉灶时,应认识到在船上使用液化石油气炉灶可能会引起液化石油气泄漏、失火和爆炸等危险,应遵守有关规定,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保护船舶和船上人员安全。
(一)布置要求
船上厨房的布置,除应满足“船检技术规则对船上使用液化石油气炉灶的规定”之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01
厨房应设在主甲板以上,其内不应设有通往位于其下方舱室的开口及梯道。厨房的门、窗应通向开敞甲板处所、且向外开启,并应能保证厨房舱室内其上部和下部空间有可流通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且排除烟雾和可能泄漏的燃气至安全地点。
02
气瓶应有牢靠的系固装置,固紧的瓶箍应能方便、快速地脱开,气瓶底部应有防撞击的木质垫料。气瓶应垂直地放置,当气瓶存放于厨房时,其与炉灶的最小水平间距应不少于2M,储存的液化石油气量应仅供生活用量的需要,不得超额贮存。液化石油气的供应能在该处所发生火灾时,从该处所处易于接近的地点予以切断。
03
气瓶应采用钢质材料制造,且存放于开敞甲板或开口仅朝向开敞甲板的通风良好的处所。从气瓶往炉灶输送液化石油气的管路,在减压阀前应以钢或其他等效的材料制造,减压阀后要采用挠性软管,所有管路连接处均应有确保气密的措施。
04
炉灶应可靠地固定,且应有防止移动的措施。炉灶应设有自动关闭和安全装置,当炉灶火焰熄灭时能自动切断液化石油气的供应。
05
小型船舶厨房液化石油气炉灶房的材料应为防火材料,且不应悬挂窗帘或其他织物,烟道及相邻结构应分隔。
(二)安全管理注意事项
01
船公司应考虑到船舶使用液化石油气炉灶时可能会引起的事故风险,并应遵守船舶检验技术规则中“船上厨房的布置”的技术要求,船上应建立液化气泄漏、起火和爆炸相关应急预案。
02
炉灶的安装、使用、保养、维修应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
03
厨房应位于主甲板以上,其内不应设有通往位于其下方舱室的开口或梯道。厨房的门、窗应通向开敞甲板处所,且应向外开启,并应能保证厨房处所内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厨房内禁止私拉电线,自由悬挂的织物、窗帘等易燃物品不得悬挂在厨房内。
04
液化石油气炉灶、钢瓶、金属波纹软管、角阀及减压阀等均应符合接受的有关标准和规定。炉灶应设有自动关闭和安全装置,当炉灶火焰熄灭时能自动切断气体燃料的供应。炉灶应可靠地固定,且应有防止移动的措施。
05
气瓶应有固定的存储位置,存储处所要有较好的通风条件,最好是存放在有遮蔽的开敞或半开敞处所。气瓶应尽可能远离热源,且避免阳光的照射。气瓶应有牢靠的系固装置,固紧的瓶箍应能方便、快速地脱开,气瓶底部应有防撞击的木质垫料。
06
对于气瓶存放和使用不在同一舱室的,管道经过舱壁时,应对舱壁的开孔进行密封,并且不应使用胶管或塑料管,管路应便于检查,且管路不应通过容易产生危险的处所。
07
厨房内应设置的“液化石油气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事项”的告示牌。
08
船员应定期按相关规定做好设备的检查,重点做好软管、减压阀、气瓶等定期检查。
参考资料:
1.《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修改通报)》
2.《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3.《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4.《船用产品检验规则()》
5.《沿海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
6.《沿海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
7.《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主讲人:吴文正
编辑:福建厦门海事局,邱华赞
审核:郭伟斌、许吉翔
策划:吴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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