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镇开展餐饮场所按规范安装可燃气体报警
为进一步加强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管理,防范和遏制燃气事故发生,确保全镇餐饮场所用气安全,近日,太平镇组织开展餐饮场所按规范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专项治理行动,全面系统指导餐饮场所安全用气,进一步落实全镇燃气安全管理。
行动现场行动中,镇综合行政执法办聚焦全镇使用燃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的餐饮经营单位以及党政机关、学校、幼儿园等各个行业领域内使用燃气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场所和单位,按照燃气使用标准,检查了重点场所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使用情况和是否使用具有熄火保护装置灶具情况,同步检查燃气使用环境、燃气设备配置、消防器材配置等情况。
综合行政执法办队员按照“一次检查、一次宣传”的工作方式,对照清单进行检查和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检查中发现,部分餐饮店存在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或安装不规范、燃气设施设备连接软管穿越墙壁、液化石油气钢瓶摆放位置周边堆放杂物等问题。执法人员现场对存在的问题隐患提出整改办法,要求责任人现场整改或限期整改到位,同时引导餐饮经营者定期检查燃气、消防设备,开展自查自纠,做到防患于未“燃”。
行动现场本次行动共出动8车次、32人次,检查餐饮场所家,发现问题隐患16处,现场整改3处,限期整改13处。下一步,太平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将继续推进餐饮场所规范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整治行动,对全镇各类餐饮场所燃气安全进行全覆盖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进行整改并开展“回头看”行动,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提升餐饮场所经营者安全用气意识。
普法小课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6.2.5:商业燃具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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