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将于8月1
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李思瑾)近日,由贵州省燃气协会主编的《贵州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已编制完成,经过专家审查、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由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通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正式发布。其中规定,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应当选用与燃气相适应的专用燃具,燃具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
《贵州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编号为DBJ52/T-,自年8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由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贵州省燃气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该标准适用于全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的安全检查,包含管道燃气(NG,LNG,CNG)、瓶装燃气(LPG,DME)、燃气场站、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城镇燃气安全检查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规定。
其中,《标准》对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安全管理检查标准做出了相关要求:
1.应当使用合格的燃烧器具,燃气燃烧器具不超过判废年限。
2.禁止使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
3.燃气采暖热水炉和半密闭式热水器严禁设置在浴室、卫生间内。
4.不得在燃气设施上缠绕电线、悬挂其他物品。
5.与燃具贴邻的墙体、地面、台面等,应为不燃材料。
6.燃具与可燃或难燃的墙壁、地板、家具之间应保持足够的间距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防护措施。
《标准》对居民用户在用气环境上也做出相关要求:
1.燃具应设置在通风良好、具有给排气条件、便于维护操作的厨房、阳台、专用房间等符合燃气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
2.燃气设施禁止设置在卧室、客房等人员居住休息的房间和卫生间内,不得设置在建筑的避难场所、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等场所内。
3.同一场所使用的燃具增加数量或由另一种燃料改用燃气时,应满足燃具安装场所的用气环境条件。
4.居民用户不得使用燃气直接燃烧取暖的设备。
5.居民用户禁止将燃气作为生产原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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