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平湖发布2022年度查处侵害消费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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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浙江省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社会公布年度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年12月23日,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某智能科技(嘉兴)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现场正在塑封包装随身空气防护棒。经执法人员现场清点带有“bubblooo?”的成品随身空气防护棒共只,带有“bubblooo?”的塑料标签共张。经“bubblooo”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物品系假冒产品。上述侵犯“bubbloo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成品随身空气防护棒的违法经营额为元。年12月26日,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本案中被侵犯的产品是一款“bubblooo”品牌的“随身空气防护棒”。据部分媒体报道,该款产品是具有除菌、除霉、抗疫防护型随身空间消毒棒,可以在一米范围内持续挥发的消毒剂。据该品牌负责人称该产品经过三年研发而成,同时,其注册的“bubblooo”品牌也是刚刚起步处于“萌芽”状态的品牌。这些都是需要保护的知识产权财富。平湖市市场监管局通过查办该类案件,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有效保护了知识产权。

某酒吧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案

年07月21日,平湖市市市场监管局当湖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美团网店自年10月开始上架“动力火车”套餐进行团购销售,网页上标有“套餐分类啤酒+小食酒水品牌动力火车酒水数量48支小食果盘,1份0元团购价元”的内容,而当事人线下实体店内消费套餐的价格为元。当事人网店共销售该款套餐18份,非法经营额元,违法所得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平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元;2、处罚款元。

执法人员根据线索,线上线下全面核查,审查被投诉人的美团网店是否涉嫌其他违法行为,在对该套餐价格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最终挖掘“价格欺诈”案。当事人虚构原价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

平湖市某药房有限公司哄抬物价案

年12月30日,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平湖市某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分别于年11月25日从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购进10瓶“维福佳”维生素C片,进货价格1.3元/瓶,年12月14日从昆山亿方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瓶“维福佳”维生素C片,进货价格1.52元/瓶,放在当事人开设在美团、饿了么的网络店铺进行销售。上述维生素C片在年12月8日之前销售价格为5元/瓶,12月10日至14日当事人把销售价格调整为9元/瓶,12月19日当事人又将价格调整为12.5元/瓶。当事人11月25日购进的10瓶以5元/瓶的价格销售了2瓶,以9元/瓶的价格销售了8瓶,年12月14日购进的以12.5元/瓶的价格销售了75瓶,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后将销售价格调整回了5元/瓶。当事人销售“维福佳”维生素C片的多收价款.5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构成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年2月15日,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平湖市某大药房有限公司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5元;2、罚款.5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哄抬价格的行为发生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非常时期,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一)在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期间,有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行为的;”规定,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某服饰有限公司使用与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的页面近似的设计,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案

年04月22日,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平湖市某公司举报当事人未经其授权,擅自在2家拼多多店铺中,使用其原创首发的商品主图、商品详情页,以低价格售卖货不对版的产品,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并获取不正当利益。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的专卖店内销售商品,从网上盗用了平湖市某公司的原创图片并分别添加了“南极人官方专卖店”“白鸭绒中长款帽子可拆卸”字样,进行宣传销售。至年4月28日被本局查获并将涉案图片下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平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00元。

当事人使用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的页面设计宣传自己的商品,不仅侵犯了被盗用者的设计,同时对消费者选择商品造成干扰,扰乱了市场,这是自《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公布以来,当湖所首个办理的使用与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的页面近似的设计类型案件。

某家电商行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案

年5月10日,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仓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其销售货架上发现5款共7台家用燃气灶具均无熄火保护装置,执法人员当场扣押了上述家用燃气灶具。经查明,当事人于年1月份购进5款共7台家用燃气灶具后对外售卖。上述7台家用燃气灶具均无熄火保护装置。上述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为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销售上述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者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年6月8日,浙江省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无燃气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7台和罚款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

燃气灶熄火保护装置主要作用是在燃气灶未工作状态下,或燃气在使用过程中中途意外熄火时,关闭燃气通道,以避免燃气泄漏意外事故。自年5月1日起实施《家用燃气灶具标准》(GB-)中5.3.1.12所有类型的灶具每一个燃烧器均应设有熄火保护装置。自年起没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灶具,一律不准上市销售。当事人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不仅违反了上述规定,也给消费者带来了人身安全风险隐患,应依法予以惩处。(来源:平湖市监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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