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燃气灶具质量不容忽视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燃气泄漏危害巨大,生活中有很多原因都会导致燃气灶意外熄灭:大风、溢出的汤汁、点火不成功……在无人看守或者没有熄火保护装置的情况下,一旦意外熄火,气体还会继续冒出,这就可能引起火灾及其他隐患。
案情简介
年3月6日,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来函线索,对涉案企业进行调查,经调查,涉案企业生产销售的2台燃气炉具均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滨州市博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处罚。
以案说法
当事人生产的商用燃气灶具(中餐燃气炒菜灶)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根据标准GB-《商业燃气燃烧器具》5.2.1.13燃具应安装熄火保护装置,当事人生产的产品不符合以上标准要求。合格燃气灶应具有以下要求:
1、外观。根据标准GB-《商业燃气燃烧器具》5.5.1,燃具外壳应平整、光洁、易清洗,表面应无明显缺陷,标识明显、清晰。
2、火焰。点燃主火燃烧器一处火孔,根据标准GB-《商业燃气燃烧器具》5.5.4要求,火焰应在4秒内传遍所有火孔,且无爆燃。火焰状态清晰、均匀、无黄焰、无黑烟,无熄火、无回火。
3、点火试验。好的燃气灶打火,命中率也应该是%。根据标准GB-《商业燃气燃烧器具》5.5.6要求,反复点火10次,应全部点燃燃烧器,且不应产生爆燃现象。
法条链接
《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山东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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