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民生领域城镇燃气
一、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查处海口秀英好鸿日用品店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案
年8月17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依法对海口秀英好鸿日用品店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没收燃气灶具11台、罚款元。
年7月6日,执法人员在检查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长生路号一楼的海口秀英好鸿日用品店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11台(进货价为65元至95元)燃气灶没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均不符合GB-《家用燃气灶具》的标准中“5.3.1.9所有类型的灶具(不含室外使用产品,例如:燃气烤炉)每一个燃烧器均应设有熄火保护装置”的国家标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二、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定安龙湖苏记综合商行销售不合格调压器和减压阀案
年10月7日,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定安龙湖苏记综合商行销售不合格调压器和减压阀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没收调压器及减压阀16个,罚款元。
根据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定市监案移〔〕号),线索反映该商行销售不合格的调压器和减压阀。年8月17日,执法人员对位于海南省定安县龙湖镇丁高街号的定安龙湖苏记综合商行进行调查,发现该商行销售柜上有皇冠品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6个,百德王调压器8个,惠尔浦减压阀2个,上述产品均没有过流切断装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三、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陵水英州英展酒店用品店销售不合格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年9月12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陵水英州英展酒店用品店销售不合格的家用燃气灶具作出了行政处罚,没收不合格家用燃气灶2台、没收违法所得元、罚款0元。
根据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移送案件线索的函》,年7月24日,执法人员对陵水英州英展酒店用品进行核查,发现店铺货架上4台(进货价为元至元)家用燃气灶无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G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的标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四、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乐东利国胜茂百货店销售不合格燃气灶具案
年8月9日,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乐东利国胜茂百货店销售不合格燃气灶具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没收不合格产品9台、没收违法所得60元、罚款元。
根据乐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年7月20日,执法人员到乐东利国胜茂百货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经营的1、智厨好太太(JZY-A)数量为2个;2、莱斯厨卫(JZ(20)Y.1-L68)数量为1个;3、莱斯厨卫(HY20Y.1-B)数量为1个;4、湘美凌(GB-数量为1个;5、欧派(JZY-A)数量为1个;6、YY好太太(GB-)数量为1个;7、强平(GB-)数量为1个;8、金牌(JZY-A)数量为1个。上述燃气灶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且该店负责人未能提供上述产品的进货票据及供货商、生产厂家的相关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五、琼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乌石华丽商行销售不合格燃气灶具案
年8月10日,琼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乌石华丽商行销售不合格燃气灶具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没收不合格产品1台、罚款元。
年7月17日,执法人员根据琼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案源到琼中乌石华丽商行进行现场核查,检查中发现该店货架顶上摆放有一台皇冠牌燃气双炉灶,该燃气灶是一款皇冠牌CK-S型燃气双炉灶(家用台式燃气灶)。现场检查发现上述燃气灶未安装熄保装置。该商行表示上述煤气灶不是用于销售,是买来自己使用的,由于当时该燃气灶存放在与其它销售商品同一货架上,也没有标明销售价格,关于商行的说法,执法人员不予采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琼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六、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万宁万城丰年电器商行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案
年6月27日,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万宁万城丰年电器商行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0元、罚款.6元。
根据万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线索移送函》(万市监移字〔〕号),当事人购进的皇冠带熄火jzy-B单灶、皇冠A液化气双炉、厨电带熄火JZY_LYT01单灶、上述产品经嘉兴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家用燃气灶具》标准要求,依据《年海南省家用燃气灶具产品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年3月20日,执法人员到现场核查,当事人购进上述燃气灶具共6台,退回3台给供应商,3台已售出,违法所得为30元。当事人提供了上述家用燃气灶具产品的进货票据、退货单,但无法提供合格证、资质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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