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顾客就餐时一氧化碳中毒,饭店负有

                            

案情概要

近日,河间法院受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原告在被告经营的火锅店就餐,火锅燃料系木炭,由于就餐时未采取合理的通风措施,致使包间室内一氧化碳浓度过高,当场原告头晕恶心,突发性耳聋,医院治疗,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听力受损。事件发生后,原告认为被告作为火锅店经营者未采取合理防范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全部损失元。

被告辩称,其经营的火锅店室内有排风扇,并且包间窗户是可以打开的,并不是完全封闭空间。以燃烧木炭会释放一氧化碳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原告系成年人,在就餐时应对该风险有所预测,并进行安全防范,所以原告自身对于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其已支付原告住院的医疗费,原告耳聋是否由一氧化碳中毒引起,无法查实,应由医疗鉴定结论证实,请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就餐并发生人身损害,双方既形成了事实上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又存在着侵权关系,即被告和原告之间存在餐饮服务合同关系和侵权关系的竞合。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被告作为经营餐饮的饭店,应对就餐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被告未向原告提供安全的就餐环境导致原告一氧化碳中毒,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经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调解,最终达成了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赔偿金额,并自动履行完毕,案件得以完满处理。

法官说法

餐饮合同中,经营者对就餐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法官提醒

从事餐饮饭店的经营者,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风险防控意识;同时及时提醒消费者注意,正确使用餐具灶具,注意自身安全。消费者在就餐的同时,也应该注意就餐环境中的安全隐患,及时告知店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修缮,防止危险发生。

供稿:河间法院刘润龙

原标题:《以案释法

顾客就餐时一氧化碳中毒,饭店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转载请注明:http://www.abuoumao.com/hyfz/4425.html

网站简介| 发布优势| 服务条款| 隐私保护| 广告合作| 网站地图| 版权申明

当前时间: 冀ICP备19029570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