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安全提示

本文转自:嘉峪关日报

五提示

1.在取得燃气经营、供应许可证的正规站点购买液化石油气。

2.选购带有熄火保护装置的合格燃烧器具以避免意外熄火泄漏引发事故。

3.液化石油气房间需配置排风扇(防爆排风)、灭火器、报警器等安全设备。

4.使用时应按照“火等气”点火方法,并要有人照看。

5.用气完毕应及时关闭所有开关(钢瓶角阀、燃烧器具开关、灶前阀等)。

六必须

1.必须保持餐厅、厨房和存放液化燃气钢瓶瓶组间的空气流通。

2.必须按有关规定在用气场所配置灭火器材。

3.必须将钢瓶直立使用,不允许卧放或倒放。钢瓶与灶具距离不应小于1米。

4.必须与液化燃气供应单位签订《供气合同》,接受供气单位安全检查及技术指导。

5.必须设立一个以上的专(兼)职安全员,负责液化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对其用气管道、法兰、接头、仪表、阀门、灶具等部位进行定期检查,做到勤检查、细观察,发现问题(如打不着火、泄漏、阀门堵塞、失灵、胶管老化或破损等情况)及时处理(如立即关闭钢瓶阀门等开关、停止使用并向供气单位报修)。

6.发生火灾要尽快切断气源(关紧瓶阀),打开门窗,及时报火警,切忌将瓶放倒。

七严禁

1.严禁使用超期、不合格、报废的液化燃气钢瓶。

2.严禁用一只钢瓶通过软管三通连接多台灶具使用。

3.严禁将使用的气瓶组与燃气燃烧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

4.严禁在瓶库(瓶组)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

5.严禁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

6.严禁在发现有火险隐患(如液化石油气泄漏)又未消除前使用各类明火(包括烟头);严禁开、关各类电器设备。

7.严禁燃具的排烟与使用固体燃料的设备共用一套排烟设施。

八不得

1.不得在卧室、地下室等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液化燃气。

2.不得采用明火试漏;检查漏气请用肥皂水涂刷检查部位。

3.不得拆开修理角阀和调压阀;不得私自拆卸、改装液化石油气专用设备,有问题请教供应单位处理。

4.不得倒出处理瓶内液化石油气残液;严禁私自排放钢瓶中的残液(气)。

5.钢瓶要远离热源,不得用火、蒸汽、热水和其他热源对钢瓶加热;摆放在通风、周围没易燃物的地方。

6.不得使用钢瓶相互倒气。

7.不得将燃具连接软管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长度应不大于2米,且不应有接头。

8.与燃具贴临的墙壁、地面、台面等,不得为可燃材料;应有足够的距离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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