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胜人,通天然气,有新变化澎湃在线
今天
东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通告
取消了气源适配性检测
今后
燃气燃烧器具的销售和使用
将不再进行登记
也就是说
灶具经销商和市民网购燃气灶
不必再东奔西跑
通过第三方检测机构
出具燃气器具检测报告了!
通告如下
↓↓↓
广大燃器具用户及燃气具经销商:
按照《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废止鄂建发〔〕号文件的通知》(鄂住建发〔〕66号)的文件要求,将《鄂尔多斯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燃气行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鄂住建发〔〕号)文件废止。其文件内容取消了气源适配性检测。按照文件要求,东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燃气燃烧器具的销售和使用不再进行登记。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三十二条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根据《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中第四章第二条第六款第六项规定燃具连接用软管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宜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燃具的判废年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的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燃具连接用软管应及时更换。
根据《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中第七章第三条第一款燃具从销售当日起:
a)使用人工煤气的快速热水器、容积式热水器和采暖热水炉的判废年限应为6年;
b)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的快速热水器、容积式热水器和采暖热水炉的判废年限应为8年;
c)燃气灶具的判废年限应为8年;
d)燃具的判废年限有明示的应以企业产品明示为准,但是不应低于以上的规定年限;
e)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燃具的判废年限应为10年。
温馨提示:燃气用户应对自有燃气设施设备承担安全监管责任。
特此通告
东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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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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